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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url=http:///www.bjca.cn/industry/index_168.html]电子劳动合同[/url]的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要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颁发的数字证书和密钥,进行电子签名。
对于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在司法实践中,鉴于第三方认证服务提供者(简称“CA机构”)是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机构,因此由合法合规设立的CA机构提供认证服务的电子签名应推定为符合法定要求,具有法定证明力,该观点与北京市高院在(2015)高行终字第513号案例中的论述相符。
根据(2015)高行终字第513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一案的终审判决书,由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的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的证明效力依法应当予以确认。北京市高院在该案中同意原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原审法院认为,虽然《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1]对于电子签名的可靠性有具体的技术性要求,但考虑到判断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技术性要求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其采用的电子签名是经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认证,即应推定相关电子签名符合法定要求,具有法定证明力,除非对方当事人提交更有力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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